不完全是。合同關系和勞動關系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在承包關系中,承包方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主要工作。承包方有更大的自由,它只需要按時完成承包的任務,交付成果,不必服從定作方的管理。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利用公司的設備和技術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雙方在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重要的是為勞動者提供勞動的過程,而不是結果的交付。
第二,勞動關系
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特征:
1.勞動關系是在實際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勞動者有直接聯系的關系。
2.勞動關系的雙方,壹方是勞動者,壹方是勞動者提供生產資料的單位。
3.勞動關系中壹方的勞動者應當成為另壹方所在單位的成員,應當遵守單位內部勞動法規和相關制度。
第三,合同
承包法律關系是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以自己的生產工具完成壹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
《民法典》第770條規定,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關系是完成作品的典型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主要特征是壹定的工作成果。合同關註的是工作的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包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動力獨立完成工作,是承包關系的個人表現。
四、合同勞動關系的區別
雙方對事實勞動關系或合同關系的性質發生爭議時,應綜合分析以下因素:
1.雙方是否為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壹方提供的服務與收到的報酬之間是否存在對價。事實勞動關系針對的是勞動者直接提供勞務;但承包關系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的,提供勞務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壹方是否處於另壹方的控制、指揮和監督之下,即雙方是否形成了隸屬關系。在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從屬勞動;但在承包關系中,承包人與定作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承包商可以自行控制工作時間,並以自己的設備承擔危險責任。承包人的勞動行為是獨立勞動。
3.壹方提供的勞務是獨立的業務或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另壹方業務或經營的組成部分?當事人為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供勞務並接受其控制、指揮和監督,且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制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者設備、定期支付勞動報酬的,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壹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相反,應該認為是壹種契約關系。
由上可知,合同關系和勞動關系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為其提供相應的工作環境並支付其工資。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定作方的勞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