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法)第二十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第九十七條(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5438號)
註:根據《民法典》第1045條第三款規定,家庭成員是指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親屬。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通知上述人員的任何壹名家屬。
公職人員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濫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簡稱《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開除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第壹款: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法律)
第二十條第壹款: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當場或者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令第102號)。公安部149)
第壹百七十六條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依法執行或者不執行的地點告知被處罰人的家屬。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的,應當通知被決定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家屬、作出決定的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處理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附具的決定書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