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夫妻壹方死亡,不能將全部婚姻財產作為其遺產,而應先確定夫妻共有財產,其中壹半歸未亡壹方所有,另壹半財產相同,才能認定為死亡壹方的個人財產。
什麽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 *的財產,歸夫妻* *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指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和夫妻壹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益: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在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同壹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麽?
1,性別平等
基於待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離婚分割時雙方處於平等地位。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壹方面,夫妻財產的分割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應根據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的表現。特別是當壹方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更不應該禁止。
4、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
壹是分割時不應損害夫妻同壹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效用和價值;第二,對於夫妻同壹財產中的生活資料,也要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分割,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貪汙、賄賂、盜竊等違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而與他人財產有關聯的,應當先分割屬於夫妻的份額,再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