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為了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合法競爭權利,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應承擔被侵權經營者因調查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該條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所有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行政責任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具有行政執法職能。
3.刑事責任對情節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刑事處罰是各國競爭法的通行做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調查以下三種行為,即商標侵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商業賄賂。
反不當行為包括:
弄虛作假,搞商業欺詐。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虛假宣傳、摻雜摻假、從事虛假有獎銷售等違規營銷。
2、搭售商品,用滯銷商品銷售緊俏商品等。
3.買賣,稱霸市場。如強迫交易對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限制買方的購買選擇,以行政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4.捏造、散布有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產品聲譽的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形象和利益。5.侵犯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6.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以排擠競爭對手。
7.串通投標,有組織地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價格,或者投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