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是12歲。犯罪需要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什麽是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包括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在主刑功能上,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和財產。驅逐也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具體來說,罪犯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判和懲罰。我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綜上,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2周歲,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犯罪嫌疑人屬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觸犯了法律規定的八個罪名,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