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管理糾紛。
2.第三方調解
這意味著,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主持雙方協商,促使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壹般調解可分為三種: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裏指的是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糾紛。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裁決解決。
4.抱怨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爭議時,業主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
如果業主通過上述四種途徑仍不能解決爭議,可將爭議提交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權解決爭議。
6.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如果以上方法不能讓業主滿意,業主可以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公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收取的違法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