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類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披露和刪除。
處理個人信息的註意事項:
1.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以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2.處理個人信息應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以處理為目的的個人信息收集應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3.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說明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
4.處理個人信息應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而對個人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綜上所述,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只有在滿足以下情況之壹時才能處理個人信息:
(a)取得個人同意;
(二)需要簽訂和履行以個人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或者需要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的;
(三)需要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在突發事件中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的;
(五)開展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有利於公眾的行為,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處理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或者在合理範圍內依法公開的其他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不需要取得個人同意。
第十四條
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在個人完全知情的前提下,由個人自願明確表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類型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