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賄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或者受賄六百五十四點三八+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六百五十四點三八+0,多次索賄的;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3.為他人尋求職務晉升和調整。
三、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或者受賄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多次索賄;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3.為他人尋求職務晉升和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第三百九十條犯受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不正當利益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所得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