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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可以拆除違建嗎?

城管有權拆除違章建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拆除。所以必要時城管有權強拆。

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項目(原址、選址)規劃許可證,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劃區外建設的房屋和設施。

違章建築的定義包括: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建設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庭院、屋頂、陽臺周圍自建房屋。

3.未經批準,在集體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集體土地使用權通過農民私人流轉取得的。

4.在農村新建、新建、擴建占用國有土地和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建築物、構築物。

5、擅自占用樓道、路邊、公共綠地、走廊、人行道等固定涼亭、房屋等。

6.拆遷征收範圍確定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綜上所述,很多違章建築仍然隱藏在合法建築中,這也增加了違章建築的認定難度。違章建築不僅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而且影響城市公共空間和生態環境,損害政府公信力,破壞城市風貌,制約城市健康發展和城鄉規劃實施,影響城市未來發展。因此,國家規定,違法建築不僅要拆除,而且違法建築當事人要承擔拆除違法建築所產生的壹切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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