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效民事行為的後果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六種無效民事行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四十四條);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四十五條);
(3)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46條);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第153條第1款);
(5)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6)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壹百五十四條)。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衡量標準
判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精神健全有兩個標準:
(壹)根據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來判斷。
這個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制定的。意誌能力是指理解自己行為並預測其後果的心理能力。意誌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於其意誌能力。
(二)根據自然人的意誌能力進行判斷。
這個標準主要是為成年人制定的。壹個成年的自然人雖然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但這取決於他能否合理、理性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壹個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疾病而出現自制力困難,那麽他為了自殘而做出的、明顯不公平的壹些民事行為就可以被宣告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效民事行為大致有六種,無效民事行為的後果是自始無效,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 *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