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2.人民法院請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協助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協助查詢、凍結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有關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出具相關證明和有效法律文書。
執法人員證件、手續齊全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簽署相關法律文書,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拒絕在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上簽名的,可以留置送達。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客戶和證券公司的證券賬戶、證券結算賬戶、資金結算賬戶中的余額、余額變動、開戶信息等內容。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查詢客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余額、余額變動、證券和資金流向、開戶信息等內容。
查詢自然人賬戶時,應當提供該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查詢法人賬戶,應當提供法人名稱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登記證號。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公司應當出具書面查詢結果並加蓋業務專用章。查詢機構對查詢結果有疑問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公司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加蓋業務專用章。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凍結、扣劃有關證券、資金時,應當註明凍結、扣劃證券、資金的賬戶名稱、賬號、凍結期限,凍結、扣劃的證券名稱、數量或者資金數額。扣劃時,還應註明轉入賬戶的名稱和賬號。
凍結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應當明確凍結範圍是否延伸至孳息。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12-10。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