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價值排名原則。這意味著當不同等級的法律的價值發生沖突時,較早的價值優於較晚的價值。總的來說,自由代表了人類最本質的需求,是法的價值之巔。
正義是自由價值的外化,成為自由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而秩序則是實現自由和正義的社會狀態,必須受到自由和正義標準的約束。
因此,當上述值發生沖突時,可以根據排名順序確定應該先應用哪壹個?
第二,個案平衡原則。這意味著,當同壹位階的法律價值觀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的具體情況、需要和利益,才能在案件的解決中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則。它意味著“當為了保護更高的法律價值而有必要侵犯某壹法益時,不得超過為此目的所必需的程度”。
擴展數據:
法律的價值分類包括:秩序、自由和正義。
法律價值沖突的三個層面;
(1)個人之間存在法律認可的價值沖突:個人自由的行使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同壹實體之間的價值沖突:國際人權與壹國人權可能發生的沖突。
(3)個體與同壹個人之間的價值沖突。比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沖突。
沖突解決方法:
(1)值排序原則
當不同等級的價值觀發生沖突時,前壹種價值觀優於後壹種價值觀,即不同價值觀之間存在主次關系。
具體來說:自由>;正義>;秩序。自然法學派,正義優先分析派,秩序優先
(2)個案平衡原則
當同壹位階的法律價值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的具體情況、需要和利益,使案件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如民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簡單來說:兼顧各方利益。
(3)比例原則?
相稱性原則包括三項次要原則:
(1)適宜性原則:限制人的權利的措施必須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又稱“適宜性原則”。(手段適合目的)
(2)必要性原則:在各種適合實現目標的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也稱“最小侵害原則”。
(3)狹義比例原則:侵害人的權利的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存在合理適度的關系。該原則主要著眼於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的輕重,以實現利益之間的和諧,也稱合理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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