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在《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的,自2011 1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包括:分類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公安機關的責任和權利等。根據細則,可以對流浪乞討人員給予分類救助,包括臨時救助、社會救助、法律救助和其他必要救助。其中,臨時救助是指為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短期救助,社會救助是指對無生活來源或者生活來源不穩定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的長期救助。此外,細則還明確了公安機關管理流浪乞討人員的責任和權利,包括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登記救助,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處罰。《實施細則》的出臺,為公安機關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提供了具體的實施細則,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和諧。
如何防止流浪乞討人員再次出現在街頭?防止流浪乞討人員再次出現在街頭,需要從多方面入手。壹方面可以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幫助,提高他們的自力更生能力,使他們脫貧致富,使流浪乞討成為壹種相對短暫的現象;另壹方面需要嚴格管理。對那些屢教不改、屢教不改的流浪乞討人員,要依法懲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以形成震懾作用。
流浪乞討問題是壹個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的關註和參與。《流浪乞討人員管理細則》的頒布實施,將有助於規範流浪乞討人員管理,促進其向正常生活轉化,構建和諧社會。
法律依據:
《流浪乞討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流浪乞討人員予以制止,並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