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安排補休,應向雇員支付雇員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勞動者,在五壹等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應當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5月2日、3日加班的,應當按照公休日加班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
擴展數據:
案例描述:
小王在沈陽壹家公司從事客服現場工作。2008年開始工作,2013被辭退。他從來沒有過春節假期。離職後,小王將單位告上法庭。
小王說,單位員工工作1年就有帶薪休假的權利,但他工作6年了還沒休過過年假。公司應向其支付2009年至2013年的帶薪年休假工資,為日工資收入的300%。
小王也提交了工資證明。2009年和2010年平均工資1500元,2011700元。2012年不來公司上班的,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201300年平均工資。單位必須支付他帶薪年休假工資共計4179元。
沒完沒了等於主動放棄;
單位稱,小王在職期間並未申請年休假,而是自願放棄年休假,因此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另外,他給5年年假工資也不合理。他2012到1都沒來上班,怎麽會有休年假的權利?因為這個,公司在2013年3月把他辭退了。
小王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也不合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應當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年假工資已經包含了員工的日工資,所以即使支付,也只能支付200%。
單位補發雙薪:
法院認為,職工應當休年休假,單位應當支付年休假工資。該規定規定單位應當支付年休假工資,而不以勞動者是否申請休假為前提條件,因此單位應當支付休假工資。
工作滿65,438+0年但不滿65,438+00年的員工有權享受5天年假。本案中,小王於2008年4月入職,2009年4月工作壹年。故公司應向小王支付2009年至2011年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因為他在2012、1之後沒有來公司上班,沒有履行勞動義務,所以不應該享受2012、2013的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按日支付兩倍的年休假工資:2009年和2010年已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為1379元(1500元÷21.75天×10天×2),20167元。
參考資料:
人民網-沈陽法院:未休年休假員工須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