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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諧的判斷有什麽意義?

不和諧判決的意義在於維護法律的客觀公正。

如果沒有追求正義的法律人,沒有作出公正判決的法官,沒有追求真理和事實的司法人員,那麽法律就無法保證其客觀公正。正義是客觀存在的,它不斷撥動著我們的心弦。我們普通人雖然是旁觀者,但還是通過這些法律事件尋求正義和公平。

近日,“壹女子推倒壹醉酒男子,該男子強迫自己摟抱親吻,致其死亡。法院:正當防衛。”這個消息引起了很多人的關註。

2020年5月的壹個深夜,廣西的潘女士在回家的路上,多次被男同胞強行摟抱。王姓男子那天喝了酒。再次被潘女士推開時,昏迷13天後倒地死亡。

潘女士當時47歲。案發後,她先是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調查壹年多,後被王家屬索賠87萬元。這段時間對潘女士來說是灰暗的,煎熬的。這件事對她來說是有罪的,想進行賠償,但是她很委屈,認為自己是對的。但死者家屬不這麽認為,提出了87萬元的索賠要求。

該事件經警方調查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家屬不服申訴後,檢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訴決定,決定對潘女士不起訴。

最終,廣西壯族自治區象州縣人民法院認為,王女士屬於正當防衛,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在潘女士喝醉時強行騷擾她。結合行為的具體情況,潘女士本能地將王推開,符合人性。而王墜落導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的後果,已經超出了正常人的認知範圍。這是違反直覺的,也沒有法律規定要求潘女士對不可預見的後果采取高度謹慎的態度。本案證據證明,潘女士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案件在壹定程度上讓被騷擾的女性有了反抗的信心,不再沈默隱忍。同時對不良行為或心態不好的人也有震懾作用。曾經,司法判斷中的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界限模糊,受害人壹不留神就很容易踏入雷區,被定性為加害人。

我們應該看到,隨著時代的進步,法律的完善,對不和諧的判決無疑是法律正義和公平的最好體現,讓真正應該被保護的人得到法律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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