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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債權文書的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無需經過訴訟程序,簡單快捷。《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10項規定:對追收債務的文書、物品沒有疑義的,證明對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對拒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拒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被擔保的債務均發生強制執行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不涉及被擔保債務的,不受理被擔保債務的強制執行申請;僅賦予被擔保債務強制執行效力,不涉及主債務的,不受理主債務強制執行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經公證的具有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範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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