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以劃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房屋竣工資料;
(四)房產調查或測繪報告;
(五)相關完稅憑證;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申請登記建築區劃內屬於所有權人所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自用區域內的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其對* * *的部分權利依法壹並轉讓。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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