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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駕駛員在周期達到12時應參加。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並參加考試。

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

小型客車駕駛人記分周期達到12時,首要任務是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本次學習會旨在幫助駕駛人深刻認識自身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掌握和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通過學習,駕駛員可以更加清晰地認識到駕駛過程中潛在的安全隱患,從而調整自己的駕駛行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考試。

完成學習後,駕駛員需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考試。考試內容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知識、交通信號、安全駕駛常識等。通過考試可以檢驗駕駛人是否真正掌握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能否在實際駕駛中正確運用這些知識。考試不合格的司機需要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直到合格。

第三,恢復駕駛資格

當駕駛員通過考試後,他的分數將被清除,他的駕駛資格將被恢復。此時,駕駛員應深刻反思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加強自律,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時,駕駛員也要加強日常駕駛技能的訓練,提高駕駛水平,以應對復雜的道路交通環境。

總而言之:

小型客車駕駛人在周期達到12時,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考試。通過學習和考試,駕駛人能夠掌握和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提高駕駛技能,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同時,駕駛員也要加強自律,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68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停止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4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數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並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應當交回機動車駕駛證。

上述法律依據明確了小型客車駕駛人應當參加12分期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考試,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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