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再審程序概述
刑事案件中,原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的,上級法院可以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重審。再審程序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糾正錯誤的機會,旨在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第二,審判沒有新的證據
案件發回重審,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時,法院將主要依據原審證據和事實進行審理。法院將對原審判決中的事實認定、證據采納、法律適用進行重新審查,確保判決的正確性。在這個過程中,法院可能會重新評估證據,重新認定事實,重新考慮法律的適用。
三。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再審過程中,法院將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法院將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和主張,對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依法作出判決。同時,法院也會註意維護公眾利益和司法權威,確保判決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壹。
四。可能的結果
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再審結果可能包括維持原判、變更原判或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具體結果將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證據的充分性和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總而言之:
刑事案件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發回重審,法院會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審理,保證判決的公正合法。法院將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進行重新審查,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和主張。最終的判決將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證據的充分性和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下列法定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公開審判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規定: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進行審判。再審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