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時,雙方應當簽訂離婚協議,協議中應當載明雙方離婚意願的表達以及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離婚事項協商達成的意見。
其次,雙方應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材料,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處對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再次,任何壹方在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30日內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上述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還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最後,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定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且已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共識,並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雙方婚姻關系解除。
溫馨提示:離婚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離婚協議存在漏洞,很可能對雙方未來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建議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應有專業律師進行指導,以免損害雙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畢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