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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鑒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精神病鑒定的法律規定主要參照《關於精神病司法鑒定的規定》,主要內容有:1、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自然人);違反治安管理,應當拘留處罰的人;正在接受勞動改造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容納考官;與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精神鑒定;2.鑒定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接受被鑒定人的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和重新審查的要求;3.精神病鑒定可以自行申請,也可以委托鑒定;4.鑒定人必須具備鑒定資格;5、違反鑒定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殘疾等級量表ⅱ(世衛組織-達斯ⅱ)的評分和以下適應行為,18以下的人可將精神殘疾分為四個等級:1,精神殘疾ⅰ級:世衛組織-達斯ⅱ值大於或等於116,為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略了自己基本的生理和心理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工作,無法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而廣泛的支持,長期的生活,都需要他人的關懷。2.精神殘疾ⅱ級:世衛組織-DASⅱⅱ值在106~115之間,表明適應嚴重行為障礙;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流,只與照顧者簡單交流,能聽懂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壹定的學習能力。能在監督下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3.精神殘疾ⅲ級:世衛組織-達斯ⅱⅱ值在96 ~ 105之間,適應行為中度;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和別人簡單交流,表達自己的感受。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壹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主動參與社交活動。4.精神殘疾四級:世衛組織-DASⅱⅱ值在52 ~ 95之間,適應行為輕度受損;生活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常人差,有時會忽略個人衛生。能夠與人交流,表達自己的感受,理解別人的感受的能力較差,能夠從事壹般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壹般人略差。

法律客觀性: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五條: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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