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內涵:行政執法“三項制度”以推進行政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為重點,不斷完善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強化執法監督,全面提高執法效率,推動形成權責統壹的行政執法體制, 和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3、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壹定的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的前、中、後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公眾,公布有關行政執法的信息,並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行政執法公開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措施。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收集、傳遞、審核和發布責任,規範信息公示內容的標準和格式。建立統壹的執法信息公開平臺,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服務大廳公告欄、服務窗口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和結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後公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