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
1.發生下列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用人單位、勞動者和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壹方是申訴方,另壹方是被告。
3.投訴人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4.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仲裁。申請人應當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壹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壹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有關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交。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等。);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常住戶口、現居住地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5.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員會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6、經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限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