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崗位轉讓協議的性質
轉崗協議通常是在員工與公司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調整員工崗位的安排。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其本質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崗位調動協議的內容可以包括新崗位的職責、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等。
第二,原始合同的約束力
原合同是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詳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壹方均應遵守合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壹方不得變更合同內容。因此,即使簽訂了轉崗協議,只要原合同不變,員工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仍以原合同為準。
第三,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協議與原合同的關系
崗位轉讓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調整,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協議的內容與原合同有沖突或不壹致的,以原合同為準。同時,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協議無效。
四。處理建議
實踐中,如果員工與公司簽訂了崗位調動協議,但合同未變更,雙方應盡快協商修改原合同,明確崗位調動後雙方的權利義務。此外,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雙方應在崗位調整協議中明確約定崗位調整的期限和條件以及崗位調整後可能出現的相關問題。
總而言之:
在簽訂崗位調動協議但合同未變更的情況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仍以原合同為準。崗位調整協議只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調整,不具有變更原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雙方應盡快協商修改原合同,以明確轉讓後的權利義務,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17條規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5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