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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滿周歲的男女兩人關系如何合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凡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同意行為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但未滿14周歲的行為人不具有強奸罪的刑事責任能力,主體不合格,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是,如果這種關系對女方造成了損害,她可以提出侵權賠償。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和刑法理論,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視為犯罪行為。但如果行為人未滿14周歲,則應認為其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刑事行為能力,無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且女方因為發生性關系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主張侵權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確立了“兩小猜”條款,根據該條款,標題所述情形在實踐中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但是,如果確實造成了嚴重的身體損害或者精神損害,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的規定,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並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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