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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麽?

借款合同的履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壹、借款的標的物。貸款合同的對象必須是貨幣。專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貸給法人的貨幣體現為信用憑證,壹般不支付現金;對個體戶和農民的貸款應以人民幣為單位。第二,貸款的種類。用分類來確定貸款屬於哪壹類貸款,如基本建設貸款、農業貸款、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等。不同類型的貸款有不同的利率。第三,貸款額度。貸款金額是貸款合同的目標金額,是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申請批準的貸款金額。借款人如需增加貸款額度,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並簽訂新的借款合同。第四,借款目的。貸款用途必須明確,並應符合國家批準的貸款計劃文件的規定。貸款必須專款專用,銀行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第五,貸款期限。貸款合同應根據貸款的性質和種類確定貸款發放日期。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應足額償還本息。中國的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各類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和貸款類型的實際情況嚴格履行。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中規定。第七,還款。貸款到期時,借款人應還清全部本息。因客觀原因不能歸還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展期。但借款人無正當理由或申請展期後逾期不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貸款人有權了解貸款的使用、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依法向借款人追償,監督貸款的使用,並有權在貸款到期後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貸款及利息。第八,違約責任。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是借款人和貸款人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約定。第九,保障條件。借款合同的擔保主要采用物質擔保原則,借款人在生產、經營或建設範圍內提供壹定的適用和適銷的材料、商品或其他資產作為擔保。當借款人不能提供物質保證時,經貸款人同意,也可以由保證人提供保證。第十,解決糾紛的方式。借款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壹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在民間借貸中,要註意保存證據。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大多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留下書面證據。壹旦產生糾紛,沒有拿出證據,債務人拒不接受債務,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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