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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立案到結案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沒有明確的結案時限。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壹般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終結偵查,並提請審查起訴;對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重大復雜脫逃犯罪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4.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身份之日起計算;5.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偵查羈押期限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第壹百五十七條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適宜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第壹百五十八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壹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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