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用代銷或包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時,按照約定購買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自行購買賣出後剩余的全部證券的承銷方式。
承銷商:
承銷商壹般指有壹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對商品銷售承擔相應的購銷責任。承擔買賣商品的責任,與廠家不同,承銷商壹般不承擔生產,只承擔商品的渠道管理和庫存配送管理,在整個銷售過程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也可以視為生產企業指派的大代理商,管理權限更大。
定義:
承銷商壹般指有壹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或者投資銀行家單獨或作為承銷團成員購買新發行的證券,分發給投資者,賺取承銷利差作為利潤。
證券承銷商是指承銷或牽頭承銷團承銷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在國際上,承銷商壹般由信譽好、實力強的商業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和大型證券公司持有。在國內,壹般由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或從事證券的信托投資公司擔任。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者雇傭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他也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經常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此時的承銷商也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