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股權激勵對於上市公司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在壹定程度上提升上市公司的價值,吸引和激勵壹定的人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方式有哪些?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過程中,首先要確定的是股權激勵的方式。壹般來說,股權激勵的選擇方式主要有兩種: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其中,直接持股是指股權激勵對象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份,間接持股是指股權激勵對象通過合夥企業或公司等員工持股平臺間接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份。這樣,股權激勵的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種:股權激勵對象直接持股、通過有限合夥企業持股、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持股。壹般來說,從公司參與決策和稅收成本的角度來看,對於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來說,通過有限合夥進行股權激勵是最優選擇,次優選擇是通過股權激勵直接持股,第三是通過有限責任公司間接持股;對於股權激勵的對象,直接持股是最好的選擇,其次是通過有限合夥間接持股,第三是通過有限責任公司間接持股。此外,壹些上市公司會考慮以期權的形式進行股權激勵。期權是指員工可以在未來某個時間以某個價格購買(或獲得)公司股權的預期報酬機制。但由於期權激勵方式導致公司股本規模和結構的不確定性,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中發行人應滿足“股權清晰”的條件;此外,期權的激勵方式也會導致擬上市公司股權價值的不確定性,進而導致期權激勵計劃成本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公司上市前經營業績的不確定性。壹般來說,除非上市時期權計劃已經全部行權或基本完成,或者提交上市申請時正在進行的期權計劃終止或行權加速,否則筆者不建議將期權作為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上市。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踐中,大多數企業選擇通過有限合夥或者通過有限合夥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通過有限合夥進行股權激勵的方式是鼓勵員工以LP(有限合夥人)身份進入持股平臺(有限合夥),董等企業實際控制人或人員以GP(普通合夥人)身份進入持股平臺,由GP實現對LP的動態管理。下面,筆者主要詳細論述上市公司通過有限合夥間接持股方式進行股權激勵的情況。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公司發行新股時,股東會應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壹)新股的種類和數額;(二)新股發行價格;(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和數額。第壹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制作認購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