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與承包人協商解決,包括交貨時間、逾期交貨違約金、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等。
2.因承包人逾期完工造成的違約,發包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2)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經發包人催促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
(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
(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
因此,發包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已完工程可按下列方法處理:
(1)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按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3、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只是損失計算的標準做法很難掌握。處理時,當事人可以自行證明損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計算利息。其中,處理利息有三個具體的起始標準:
(1)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
(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
(3)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二、什麽是項目進度延誤?
工程進度延誤的責任和處理方式不同。壹般分為工程延期和項目延期。
第三,如何處理工程進度的延誤
工程進度的延誤壹般分為工程延誤和工程延期,兩者的責任和處理方式不同。
(1)項目延期。由於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長稱為工程延期。因工程延期造成的壹切損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擔,包括承包人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為加快工程進度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同時,由於工程延期造成的工期延長,承包商還將向業主支付延期損失補償。因工期延誤而延長的時間不屬於合同工期。
(2)工程延期。由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長稱為工程延期。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延長後,延長的時間是合同期的壹部分,即工程竣工時間等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加上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延長時間。可能導致工期延誤的原因包括工程量增加、未能按時向承包商提供圖紙、惡劣的天氣條件、業主的幹擾和阻撓等。判斷工程延期的壹般原則是除承包商自身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或中斷。工程中的工程延期是否屬於工程延期,對承包商和業主都很重要。因此,應根據相關合同條件,正確區分工程延期和工程延期,合理確定工程延期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