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公司以固定價格投入壹定數量的貨幣資金或者非貨幣資產,以獲取未來收益的各種形式的對外投資活動。
第三條根據投資期限,XX對外投資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第四條對外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壹)符合國家和地方發展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二)遵守中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規範投資決策和審批程序;
(3)堅持聚焦主業,嚴控非主業投資;
(四)合理配置企業資源,促進資源要素優化組合,註重綜合投資回報;(5)充分預測投資風險,謹慎控制風險。
第六條XX短期投資決策程序:
(1)XX相關部門預選短期投資的投資機會和投資標的,根據投資標的的盈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
(2)財務部負責提供XX資金流動狀況;
(三)短期投資計劃應按審批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後實施。
第七條XX中長期投資項目決策程序:
(1)項目管理部收集、整理與項目有關的資料,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提交公司投資部進行初審;
(2)對通過初審的投資項目,形成正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書面材料,向XX和總經理辦公會議提交正式建議書;
(3)按照決策權限,由XX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董事長、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批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可以轉讓其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明顯違背公司經營方向;
2、投資項目已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無市場前景;
3.因運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
4.XX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