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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要求

科學立法要求: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科學立法是判斷壹個國家法制完善與否的標準之壹,如何科學解讀科學立法的內涵及相關問題是理論界和法治實踐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基於這壹現實需要,本文對科學立法的要素、科學立法的阻礙因素以及科學立法的實現路徑進行了系統的探討。

認為科學立法的主要要素是立法權的專屬性,主觀要素是立法過程的準備,客觀要素是立法事態的法律調整,客觀要素是立法行為的程序性。要實現科學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對吸收、立法邏輯的自下而上、立法視野的全球化、立法案例形成的專業化和立法效果的社會反饋缺壹不可。

科學定義:

分析科學立法的科學性有三個途徑。

第壹種分析方法是揭示最廣義的科學內涵,它包括立法過程中所有相對合理的成分。正如柏拉圖所指出的,不應該說立法者在制定法規時只關註某些美德,這是最無足輕重的部分。應該說,他的目的是註重德性的完整性,他要制定他那個時代的法律的標題,與現代法律起草者采用的標題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種分析方法是在更廣泛的意義上揭示科學的內涵,它包括立法必須按照客觀規律進行的所有相關的內部和外部條件,但在立法中考慮了法律性質的部分,而沒有考慮立法中的美德部分。顯然,柏拉圖認為立法必須遵循壹切善德的觀點不能被歸為科學,因為善德與法律並列,甚至不能成為法律中的外在因素。

第三種分析方法是揭示狹義科學的內涵。所謂狹義,是指確定立法作為壹個事物的相關特征。如果科學是壹種特性,那麽與科學並列的其他特性就應該被排除在科學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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