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傳銷的法律依據:
目前對“傳銷”的認定主要依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
1,國務院《禁止MLM條例》將“MLM”定義為:“本條例所稱MLM,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被發展人員報酬,或者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要求被發展人員取得加入資格,謀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2.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對MLM的定義是:“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以發展人員數量為直接或者間接依據,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涉及他人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組織內部參與傳銷人員超過三十人,等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通知》(高檢法字[2065 438+00]23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也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MLM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的上述標準,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傳銷的法律規定
不得將房屋出租給MLM人員:從法律上講,2005年6月165438+10月起施行的《MLM禁止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為MLM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倉儲保管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有些房東壹開始可能不知道租客是傳銷人員,但是監管的缺失客觀上助長了傳銷。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來說,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根據具體情況處罰會有所不同。如果車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等程序進行申訴。
2009年2月28日,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並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的,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根據傳銷的不同情況,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沒有作出專門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吸引人”、“收取入會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了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出專門規定。
參考:百度百科:關於禁止MLM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