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因故意傷害致壹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壹人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確定輕傷案件管轄的註意事項;
(1)被害人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有證據的,屬於可以起訴的案件;不能,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
(2)被害人選擇提起自訴還是向公安機關提起公訴。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符合提起自訴的法定條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堅持按公訴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按公訴案件管轄辦理。
(3)被害人是否控告或者要求起訴。
故意傷害的量刑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