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規律不矛盾,仔細想想就清楚了。
民法壹般沒有溯及力,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至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對具體適用法律的解釋。其效力依附於法律,司法解釋在被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實施。但是,新的司法解釋通常不適用於已經審結的案件的再審。
《擔保法》也不例外,《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也不例外。
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三十三條擔保法施行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
擔保法實施後,本解釋頒布實施前,因擔保行為產生的糾紛已經定案,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擔保法》實施後,本解釋頒布實施後,因擔保行為產生的糾紛仍處於壹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
這篇文章說得很清楚。分為三個時間段:
1,擔保法實施前
《擔保法》施行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法》施行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擔保法6月1995 10日生效)。也就是說,1995 10 10月1之前的擔保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1995 10 10月1之後的行為適用擔保法。
2.從擔保法實施到《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實施(審結案件),
《擔保法》施行至《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施行期間,因擔保行為已經審結的案件,適用《擔保法》,但不適用《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3、《擔保法》實施後至《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實施後(未完成的案件)和《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實施後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擔保法》和《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擔保法實施後因擔保行為產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實施後仍處於壹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擔保法和本解釋。”
妳的案例分析:本案擔保合同簽訂於1995年7月,當時《擔保法》尚未實施,故本案適用當時的法律,但不適用現行《擔保法》及《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
如果妳對這個分析有什麽其他看法,請大家壹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