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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有哪些相關規定?

各市、州、直轄市、林區建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等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活動管理,針對省監察廳反饋的部分市縣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擅自修改設計文件、通過先改後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改變項目功能、突破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投資、提高建設標準等問題,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壹、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後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需要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後,方可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修改。重大修改是指對建設工程的功能、規模、投資、標準和與建設標準相關的強制性條文的修改,以及對地基基礎、建築結構、暖通空調、給排水、通風消防、建築節能、建築材料、建築外觀等重大變更的修改。原審批機關是指在項目立項、投資、規劃、設計、建設中,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相關審批或備案的原行政審批部門。

三、建設單位委托勘察、設計修改,應出具書面委托文件,屬重大修改的還應出具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進行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勘察設計單位未收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委托文件或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不得進行工程勘察設計修改,不得向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修改後的勘察設計文件或勘察設計變更單。

四、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文件的重大修改應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對有重大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核對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無批準文件的不予受理復審,凡與批準文件不符的重大修改不予復審。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修改的管理,監督工程各方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厲查處勘察設計文件的違規行為;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文件修改,並自覺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擅自修改批準的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不得組織實施未履行審批手續的勘察設計修改文件,不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不予受理備案。

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其行為將依據國家和省建築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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