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辦案:1。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2、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和自首人;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自首。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回執壹式兩份,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發送人各壹份,附卷壹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日期開始調解,並在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調解結論書:1。人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的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2、造成人身傷害的,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3、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將訴訟證據規則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機結合,更好地核對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為調解打好基礎。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被群眾轉送或者有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應當作出下列處理,並在接報登記中註明處理情況: (壹)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並制作接案登記表和接案回執,將接案回執分別交給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發送人;(二)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三)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並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自首。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自首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缺少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日常執法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