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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和學校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關系的法律性質是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確定學校事故責任的法律依據。但這種性質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甚至法學界也頗有爭議,沒有定論。

據了解,關於教育教學過程中學校與學生關系的法律性質,有四種觀點。

監護關系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壹般來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學生與父母之間存在監護關系。

但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學生實際上處於學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家長對孩子的監護權已經轉移到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監護關系,學校應當對未盡到監護義務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準行政關系

持這種觀點的人提出,雖然學校不是行政機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也不完全是行政關系,但也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民事關系。

學校承擔著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這是壹種社會責任。在國家出資的義務教育階段,這種責任的社會性尤為明顯,類似於行政管理,屬於準行政關系。

擴展數據:

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壹種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

換言之,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範調整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是以法律為前提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規定,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關系。當法律關系受到損害時,國家會運用強制力予以糾正或恢復。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法律關系是依據法律規範建立的壹種社會關系。這個命題至少說明了三個問題:第壹,法律規範是法律關系的前提。

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就不可能有法律關系。

第二,法律關系不同於法律規範所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

社會關系是壹個龐大的系統,其中有些領域是由法律調整的(如政治關系、經濟關系、行政關系等。),有的不受法律調整或不應受法律調整(如友誼關系、戀愛關系、政黨、社團內部關系),有的受法律保護。

這些受保護的社會關系不屬於法律關系本身(比如刑法保護的關系不等於刑事法律關系)。

即使是法律法規調整的那些社會關系,也不能算是法律關系。

比如民事關系(財產關系、身份關系)具有法律的性質,只有經過民法(即立法、執法、守法的運行機制)的調整,才成為壹種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

再次,法律關系是法律規範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範的內容(行為模式及其後果)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落實。

換句話說,人們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而產生特定的法律聯系,這種法律聯系既是法律關系,也是法律規範的實現狀態。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法律)關系。這是它與其他社會關系的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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