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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是派出所簽的還是檢察院簽的?

認罪認罰書由檢察院簽署,是刑事案件當事人簽署的非常重要的文件。此時,雙方有兩種狀態。壹個是取保候審,人在外面。監察機關打電話通知他們簽字,他們簽字了就不給妳了。另壹種是人在看守所,監察機關會通過文書傳遞渠道將文書傳遞給當事人。

認罪悔罪書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的法律文書。認罪認罰最嚴重的後果是坐牢,應該按照從寬量刑的建議處理。認罪從寬制度是為了使當事人悔罪,達到壹定的教育效果,減輕訴訟負擔。認罪認罰的前提是當事人對自己的罪名、犯罪事實以及檢察機關的量刑都是清楚的。

如果妳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就不要簽認罪悔罪書。建議慎重考慮案件涉及的事實和法律認定,再決定是否作無罪辯護。否則會有不良影響。

認罪認罰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能否緩刑,主要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當事人的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書會包含建議的刑期。如果有緩刑的建議,很可能會被停職。如果沒有,緩刑的概率低。已經認罪認罰的當事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認為自己符合被判處緩刑條件的,可以在法庭宣判前委托律師向法庭提出緩刑的請求。不認罪認罰不壹定不緩刑,很多不認罪認罰的案件都是當事人緩刑。這些案件當事人的情節都很輕微,所以即使不認罪認罰,最後也可以緩刑。能否給予緩刑,主要取決於犯罪類型和犯罪情節,比如故意殺人,不能通過認罪來給予緩刑。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對口供的自願性和口供、處刑筆錄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迫認罪認罰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認罪認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第壹百九十條開庭審理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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