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者將受到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詛咒的內容屬於虛構,可以構成侵犯名譽權和誹謗罪。如果侵權人無視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辱罵他人不壹定構成犯罪,要區分情節輕重。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涉嫌侮辱誹謗,情節輕微的,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民事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侮辱、誹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者賠償損失。所以言語辱罵他人不壹定構成犯罪,但有可能追究民事責任。
語言濫用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立案,主要包括:
1,多次侮辱他人,對其人格和名譽造成極大損害的;
2.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侮辱他人,導致他人人格嚴重受損,甚至精神失常或自殺。如果言語辱罵嚴重,將涉嫌侮辱誹謗。公安機關有權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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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