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6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新增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罰款,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按日連續處罰。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止”的問題,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力度,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對主要責任人實施職業禁入。同時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收集、共享、運用和公開,在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公開曝光,加強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上一篇:住宅區停車收費標準2022國家規定下一篇:新農主體信貸直通車的利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