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執行《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規定:
壹、大中型旅館要建立治安組織,小型旅館要設置專職或兼職治安人員。
二、建立健全門衛、值班、情況匯報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三、接待旅客住宿,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旅客身份證件,按公安機關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並向旅客出具住宿證明。登記材料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3年後移交當地公安機關統壹處理。
接待境外人員,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並在24小時內報送主管公安機關。
第四,建立旅客來訪驗證登記制度;客房內的探視時間不得超過23: 00。
5.服務臺日夜有人值班;客房區沒有服務臺,全天候有人值班。
六、設置旅客的財物、行李存放室或保險櫃、櫃子,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乘客寄存的財物要當面清點,建立登記、收繳、交接制度。團體旅客臨時存放在公共區域的行李應蓋上行李蓋並有人看守。
七、房間的床距,應保證室內行走方便,不得加床。
八、不要用色相吸引遊客;不得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不得縱容、包庇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
九、旅客住宿的安置,除直系親屬外,應以男女分開安置為原則。
十、妥善保管乘客遺留的財物,並設法物歸原主或揭示認領;招募滿3個月無人認領的,予以登記,送交當地公安機關。旅館安全部門應指定專人看管旅客遺棄的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十壹、附設宴會廳、舞廳、歌廳、遊泳池、健身房、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衣帽間,並有專人維護秩序。公共娛樂場所、商業區和客房應當分開;如不能分隔,應在連接客房區的通道處由專人管理。
十二、酒店員工安全業務培訓。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
十三、在旅館內舉辦展覽、展銷、文藝、體育等活動,應按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
十四、對乘客進行防盜、防火和防災的宣傳教育。
15.遵守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