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管商業銀行的條件。當商業銀行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的信用危機時,銀監會可以對該銀行進行接管。信用危機的主要表現是,商業銀行無法應對儲戶的提款,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同業拒絕拆借資金,普遍遭到原有客戶和市場的排斥。如果商業銀行出現上述情況之壹,可視為信用危機。
(二)接管商業銀行的目的是指銀監會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由於大多數儲戶缺乏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而商業銀行又是獨立經營,外人很難了解情況和進行監管。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銀監會依法代表全體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對商業銀行的金融經營進行監管,並在其經營出現危機時進行接管。
2.接管商業銀行的程序
(1)接管商業銀行的決定。銀監會認為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或者即將發生信用危機時,可以決定接管並組織實施。接管決定由銀監會予以公告,公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接管原因、接管組織、接管期限和接管內容。
(2)接管商業銀行的法律後果。從接管開始,接管機構將取代銀行原有的管理層,行使商業銀行的管理權力。接管組織成員由銀監會指定,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發生變化。接管期限屆滿,銀監會可以決定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以維護金融業的穩定。
(三)終止對商業銀行的接管。《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接管:
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銀監會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依法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