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治療,醫院會保留病歷並存檔。有了病歷,隨時可以開出診斷證明。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各種醫學診斷證明是指由具有醫師執照的醫生出具的證明,如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死亡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等。患者確實有疾病,醫生診斷後會出具醫學診斷證明。醫院有規定,各種醫療診斷證明都要記錄在病歷中,病人不得請病假、跨專業病假、人為病假,絕不允許假病假、假疾病診斷證明。病假休息的時間由醫生根據病情決定,醫院壹般會根據急癥、壹般疾病、嚴重慢性病做出相應的休假時間規定。壹般醫院都會有專門的部門負責審核蓋章。
如果利用假病假吃空餉,甚至直接購買假醫院公章和空白診斷證明,自己開病假單,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1,診斷證明蓋章後才能生效。專用章由專人管理,印章持有人對醫生出具的診斷書和病假條要認真審核,嚴格核對,並詳細登記備查;
2.診斷證明書應加蓋印章,住院診斷證明書由醫務處審核、登記並加蓋印章,急診病人由門診部負責。住院病人的診斷證明壹般在病人出院時開具。患者須攜帶出院小結或住院病歷復印件到醫務科蓋章,門診患者需攜帶門診病歷到門診蓋章。節假日期間,患者攜帶上述相關證明到醫院辦公室蓋章,值班人員要認真審核,詳細登記;
3、在診療過程中,由於姓名記載有誤,確需更改的,如果只是同音字不同或只有壹個錯別字,由主管醫師提前填寫診斷證明書進行更正,加蓋醫技章。如需改姓或兩個字以上,醫務處蓋章無效,需患者或家屬咨詢醫保辦解決;
4、復印件、復寫紙復印件,未註明醫生不得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頒發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