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證券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創新活動規範有序開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範圍內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法規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證券公司獨立董事不得在證券公司董事會以外擔任職務,不得與證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設立合規負責人,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監督或者考核。合規負責人應當是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命,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合規負責人不得在證券公司兼任經營管理職務。
合規負責人應當向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報告,並按照要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自律組織報告。
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並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離任的,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審計。
前款規定的審計報告未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離任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