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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再審判決不服可以申請再審嗎?

法律主觀性:

法律建議如果民事案件經過法院壹、二、再審後仍不服判決,如何處理視具體情況而定:1。如果法院在壹審程序中再審,當事人對再審作出的判決不服,仍然可以上訴。2.再審判決已經生效的,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作出的判決,或者申請再審被駁回的,當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請再審,只能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壹)駁回再審申請,重新提出申請的;(二)提出再審判決、裁定的申請;(三)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提出再審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人民檢察院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判決、裁定除外。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經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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