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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案件鑒定機構

法律分析:林業司法鑒定中心是受司法部門或當事人委托,對林業方面的事故或案件進行鑒定的單位,為森林公安提供技術支持。具有代表性的林業司法鑒定中心有: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動植物刑事證據鑒定中心),隸屬於國家林業局。

林業司法鑒定中心承擔法醫學、痕跡檢驗、理化檢驗、文件檢驗、視聽資料、電子物證、心理測試等7種鑒定業務,下設案件受理室、質量控制室、法醫檢驗室、痕跡檢驗室、理化檢驗室、文件檢驗室、影像檢驗室、電子物證檢驗室、心理檢驗室。

專業設置包括:法醫檢驗與鑒定,包括法醫臨床學、動植物DNA檢測、動植物形態學鑒定、木材鑒定等。痕跡檢驗鑒定,包括手印、腳印、工具、彈痕、整體分離痕跡、森林面積、體積、森林火災、涉案價值等。;理化檢驗鑒定,包括毒物、毒品和微量物證的檢驗鑒定;檢查和鑒定文件,包括筆跡、印章和汙損的文件;圖像檢驗鑒定,包括物證鑒定攝影、特種攝影和圖像處理;電子物證的檢驗鑒定,包括文件壹致性檢驗、軟件功能檢驗、軟件壹致性檢驗、數據檢索、數據恢復檢驗鑒定等。;心理測試,利用儀器設備對個體進行心理分析。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壹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壹接受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樣品和非生物樣品、對照樣品材料以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其他鑒定材料。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復雜、疑難或者特殊的委托事項,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時間。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

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正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委托:

(壹)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委托鑒定事項的;

(二)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違法的;

(三)使用標識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範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鑒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對同壹鑒定事項進行鑒定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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