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改姓。在法院審理並獲得成功判決後,她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向戶籍管理機關申請更改孩子的姓氏。
離婚需要準備的基本資料如下:
1,身份證:離婚申請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證,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2.結婚證:需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3.財產證明: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財產證明和個人財產證明等相關證件,如房產證、車輛證明、銀行存款證明、股票證券等。;
4.子女證明: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戶口簿等相關證件;
5.離婚協議:夫妻雙方經協商已達成離婚協議的,需提供離婚協議等相關文件。
綜上所述,孩子的意見和感受應該得到尊重和理解,但最終的決定是大人做出的,家長要權衡各種因素,做出最合適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