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1是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參與者。
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工會是群體勞動法律關系的正式主體。
2.勞動者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勞動權能力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
行為能力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從而建立、變更和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資格。
3.法律將自然人分為完全勞動能力人、限制勞動能力人和無勞動能力人。
限制勞動能力的人主要包括:
1)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崗位工作等。);
2)女職工(從事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的,視為不能勝任工作;在特定的生理時期,不得安排從事某些生產作業);
3)有壹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職業);
4)患有某些疾病的患者(不允許從事特定職業或崗位、工種的工作);
5)部分依法被限制行動自由的人(因違反壹定規則等原因被依法限制職業資格的人。)
無勞動能力人主要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二)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
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三)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
它是指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什麽,即勞動法律關系的目的和結果。包括反映壹定行政管理和物質利益的東西,如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