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法院查封、凍結、評估、拍賣不動產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是金錢債權,即不指向具體的房屋,而約定共有人的權利直接指向房屋,即其債權基於房屋,這顯然意味著約定共有人的權利更接近於房屋。另壹方面,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只是登記所有權人(即離婚協議中的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所以根據債權相對性原則,申請執行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向債務人以外的任何人請求給付。之所以要保護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是因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壹定的取得物權的義務,並以壹定的方式進行了公示。如果約定的所有權人已經對房屋進行了占有和使用,離婚協議已經履行,權利也以壹定的方式進行了申報,這也降低了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可能性。約定權利人無過錯,是指其未能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是因約定權利人意誌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如義務人不協助、登記的客觀障礙、登記機關的原因等。約定所有人為了逃避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逃避債務,故意將財產登記在義務人名下的,應當認定其有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期間,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